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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湖北省政府批准同意省工商局发布《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即日起实行。 《规定》简化了投资者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登记的手续,只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湖北省还明确规定,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工商登记机关对其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为促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企业发展,湖北省明确规定,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为更好地释放场地资源,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湖北省还大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明确规定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材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摘自《中国工商报》2014年3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