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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5
摘要: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霍仕明 见习记者韩宇 在市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近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养犬人的处罚力度。该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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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霍仕明 见习记者韩宇 在市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近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养犬人的处罚力度。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养犬的区域划分,规定明确,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对不登记或不交管理费的,规定要求,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对管理费的收取,规定明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对养犬伤人的,规定要求,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对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规定明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

  对不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明确,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3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