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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理论供给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王泽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7
摘要:□ 丁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

□ 丁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越是深入推进,理论需求就越发迫切,既有大量新实践新成果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和梳理,又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理论去解答和回应,因此,必须要坚持实践与理论的高度统一,用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指导司改实践,这既是司法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拓展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广度和深度的关键所在。

回答司法体制改革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供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站在理论制高点上把握司法体制改革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使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角色。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只有充分运用理论思维,才能由表及里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透彻地分析问题、深入地解决问题。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要有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来自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话语体系,面对错误思潮敢于发声、敢于亮剑,为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创造良好理论氛围和舆论环境。

回答司法体制改革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要加强司法基本理论供给

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司法结构、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也是对司法职能、司法体制等重大问题的重新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稳步推进,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体制机制性难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解决司法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力度前所未有,迫切需要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问题不仅倒逼改革实践,也倒逼改革理论,只有理论与实践同步,才能够真正达到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深层次问题的目的。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深化司法改革意在回归司法本原、司法规律,必须要厘清司法权力、司法责任等基本概念。如果不能从理论上作出清晰的界定,“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难以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已经喊了若干年,但是,由于“错案”的概念十分模糊,涵盖面又很宽,导致实践中不好把握。对于一些尚未成熟的探索性改革措施,要以前瞻性理论加以提升和引导,防止碎片化。在司改试点中,既要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又要对试点成果进行理论提升,防止机械复制、盲目复制。

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要加强司法对策理论供给

司法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倒逼,也是司法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贴近司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施策,而不能大而化之、纸上谈兵。司法规律是蕴藏于司法实践之中的,司改理论供给要具有时代性、实践性和现实针对性,就必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从司法实践中汲取智慧和营养,使理论创新更加接地气,更加富有实效。毛泽东说:“实践当中是要出道理的。”(《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改革决策既要有实践基础,又要有理论支撑,两者缺一不可。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说:“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法律教育》,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4页)。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符合司法规律,又要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单纯照着书本搞改革,而是要冲着问题搞改革。解决深层次问题,必须首先要研究深层次问题、建构深层次理论、拿出深层次对策。譬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不仅要适应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而且要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案件数量和难度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大量实证分析研究。实践证明,用理论来回应质疑、解决歧义最有说服力。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改革任务越艰巨,越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防止闭门造车、纸上画饼。

回归司法权力的本位,必须要加强司法运行理论供给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如何周密设计司法程序、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职权范围、优化配置司法资源,都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司法改革既要体现政治性、方向性,又不能忽略专业性、技术性;既要有宏观思考,又要注重细节雕琢;既要注重司法的亲历性,又要强调司法的民主性;既要重视司法的权责一致性,又要研究司法责任的有限性;既要推进司法权力的“去地方化”,又不能忽略司法知识的地方性。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牵涉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司法环境的系统性问题,仅仅从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层面来考虑是不够的,需要从政治层面、宪法层面、文化层面等方面进行思考和设计,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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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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