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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经济转型发展 护航改革顺利推进(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3
摘要:2.知己知彼,未雨绸缪。如果合同不能够立时履行,要注意了解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一旦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就应当采取必

  2.知己知彼,未雨绸缪。如果合同不能够立时履行,要注意了解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一旦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就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遇事果断,事半功倍。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有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方法运用及时、恰当,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要因为怕伤和气,将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利用其他方法解决纠纷的良机。

  4.收集证据,进退自由。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打证据”。因此,纠纷产生后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者过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5.依法维权,实现债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涉诉的公司、企业诉讼状况来看,物权法的这一条规定并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虽然在订立各类合同时考虑到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是由于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致使债权仍然不能实现。

  6.有始有终,依法清算。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公司在经营中一旦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或者企业,宣告解散后,要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依照法律程序让公司或者企业有序地退出市场;对股东之间矛盾冲突强烈,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股东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四、审理涉企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服务保障好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增强人民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案件的流程上,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都要始终把维护企业发展成果、推进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

  2.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在审理涉企纠纷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及涉诉企业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为企业营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3.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对涉案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特别是不能轻易查封企业账户,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4.建立回访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与企业的沟通平台

  法官有法律理论方面的专长,企业有经营公司的实战经验,通过法官与企业定期开展沟通、交流,可以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感受企业创业的艰辛、生存的不易,也可以让法官熟悉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法院也可以邀请企业人员观摩庭审过程,了解法院的办案程序,增加互信,消除误解。

  5.稳妥处理企业清算或破产案件

  要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总体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对有重生希望的企业,要多用调解和解手段,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协助政府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通过破产程序推动无重生希望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运用法治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护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

  (课题组成员:徐亚超 李 鑫 梁永颜 陈金华)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