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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非法捕捞 全力助推渔场修复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3
摘要: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维护海洋水产资源正常捕捞秩序,是实现资源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修复振兴渔场提供法治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近三年来海域内
  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维护海洋水产资源正常捕捞秩序,是实现资源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修复振兴渔场提供法治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近三年来海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主要特点

  2013年至2015年,浙江法院共审结在海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15件(被告人63人)。此类案件具有以下4个特点。

  1.案件分布集中。案件主要由台州市椒江区(8件)和宁波区北仑区(2件)、象山县(3件)等法院审理。

  2.违法类型集中。违法类型主要是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在国家明令的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海洋水产品。这既是由于国家加大了对休渔期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也由于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在此时流入市场,渔政、工商等监管力量便于从鲜活程度、鱼嘴有无吊钩等入手发现线索进行查处。

  3.认罪悔罪率高。被告人均具有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此类案件以当场查获居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非法捕捞的事实无异议,对违反国家伏季休渔的规定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希望通过认罪、悔罪以取得法律的从宽处罚。

  4.非监禁刑比例高。在63名被告人中,判处实刑的仅有13人,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宣告缓刑的有50人,非监禁刑比例达近80%,远高于同期30%多的整体非监禁刑适用率。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又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不会太重;一些作用较轻的被告人在庭前已经取保候审,判处非监禁刑有利于改造与回归社会。

  二、依法严惩海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主要困难

  1.较低的法定刑配置限制了刑事打击力度的充分发挥。一是三年以下的法定刑与非法捕捞的巨大收益和对资源的巨大破坏不相适应。禁渔期内所捕获的多是幼鱼,个体偏小,多是“子孙鱼”,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尤为严重。二是量刑幅度狭窄导致对情形各异的非法捕捞行为区分度不够明显。这既加大了法院准确量刑的困难,也不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与教育改造。

  2.收赃人员因涉案程度不同而量刑不够统一。对仅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人员,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从刑法理论加入犯的刑期不能高于本犯的角度,不认定系情节严重,但该罪规定的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不能少;事前与非法捕捞人员通谋,事后又收购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自由刑与前罪相同,但罚金为单处,这意味着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比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多一个罚金刑,这在刑期本来就区分不明显时可能给人带来处理得不够协调的印象。

  3.没收犯罪工具与罚金适用局限影响了经济制裁效果。当前没收的多是供犯罪所用的橡皮艇、渔网、电鱼工具等,而大中型的专业渔船以及运渔船,由于难以认定为专用于非法捕捞,其价值又远高于违法数额,从刑罚均衡考虑,没有没收,客观上削弱了切断经济利益链条的力度。本罪的罚金只能单处而不能并处,即判处有期徒刑等后就不能再判罚金,无法通过科处罚金实现经济制裁。同时,在共同犯罪中科处罚金的被告人作用较小、获利不多,难以科处较高数额的罚金,罚金的制裁性不够突出。

  4.恢复性司法措施缺失使得打击与修复难以相互促进。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对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除科处刑罚外,责令被告人弥补其过失,主动承担因为其犯罪行为给环境资源带来的损害,既是其悔过自新的具体体现,也是被告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由于刑法等对恢复性司法措施未作规定,法院对判处缓刑、罚金的被告人直接判令缺少相关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矫正措施也鲜涉及这一领域。

  三、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渔场修复振兴的建议

  1.适当提高量刑幅度确保罪刑相适应和下游犯罪的均衡。目前刑法所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与非法捕捞的危害性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相比确实偏轻了一些。建议增加一档量刑幅度,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可以对一些危害严重的非法捕捞行为处以较重的刑罚,拉开量刑档次,适应非法捕捞时被告人较多、责任差异明显的实际,有利于罪刑相适应。

  2.将单处罚金修改为单处或并处罚金完善经济制裁效果。目前刑法此类犯罪中的罚金仅为单处,未能充分发挥罚金的经济制裁功能,建议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档的罚金规定为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对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档规定为并处罚金。因为处于第一档量刑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相对较轻,罚金作为一种选处的刑罚措施能够视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选择是否科处,对于第二档需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则应当并处,这类人员或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由于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在财产刑上应予以严惩。

  3.引入恢复性司法从单纯打击到打击与修复相互促进。在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法院可以尝试要求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的环境自然资源进行修复,使得渔业资源的损失得以弥补。既有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又能实实在在地为渔业资源的恢复做一些事情。

  (课题组成员:孙卫华 陈 峰 陈 靖)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