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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探索和实践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2
摘要: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来审理民事纠纷的重大举措。互联网对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领域,电子商务纠纷及其治理成为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网上法庭的产生是顺应时代对传统法庭予以信息化智能化升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来审理民事纠纷的重大举措。互联网对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领域,电子商务纠纷及其治理成为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网上法庭的产生是顺应时代对传统法庭予以信息化智能化升级的尝试,使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价值在“互联网+”环境下得到弘扬提升,以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笔者所在法院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网上法庭具有的阳光、智能、绿色、开放司法的特点,显示出巨大的潜能。

  一、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概况

  2015年8月12日,浙江省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均可网上进行,基本建成整合各个审判流程的综合性、一体化平台。截至2016年8月31日,浙江省省内试点法院共收到起诉申请案件14502件,其中诉前调解266件、撤回申请4227件、不予受理2382件、退回5832件、待立案515件、审理中433件、撤诉482件、未缴费撤诉124件、管辖异议成立2件、调解30件、判决106件、被告无法送达103件。网上法庭的受案范围从原先的网络支付纠纷、著作权纠纷、网上交易纠纷三类案由扩大至十几类案由,试点法院现已增至14家,其中基层法院13家、中级法院1家。

  区别于传统法庭,网上法庭在试点中推进了司法的阳光、智能、绿色、开放。

  1.阳光司法。互联网互联互通、即时共享的特点使网上法庭成为最阳光透明的法庭。原告点击提交申请,法官及被告同时即时收到短信通知。法官点击立案受理,原、被告双方同时即时收到受理通知。被告可以立即上网关联案件,即时查询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其点击提交答辩、证据,对方立即知晓。排期开庭、宣判信息一输入即自动发送给双方,庭审录音录像在网上进行,诉讼活动得以最大程度地透明公开。

  2.智能司法。互联网诉讼对数据的吸收储存就如大脑对知识信息的吸收储存,数据可以被全方位、原始性、无限量地集中,可以按类型自动结构化大数据分析,可以模拟法官、书记员工作,按一定的逻辑算法生成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以及简式裁判文书,作出可控的反馈。比如书记员鼠标一点即能生成送达材料,再一点即能作出送达;语音智能识别技术嵌入网上法庭,代替书记员制作庭审笔录;裁判文书智能检索,帮助法官类案同判。与线下诉讼相比,不仅节约了司法人力资源,甚至可以在很多领域代替并超越人力资源。

  3.绿色司法。电子数据代替纸质材料,由于电子空间廉价集约,电子数据可重复循环使用,方便储存,方便查阅,方便综合管理,方便再利用,可以以最小的实物消耗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使解决纠纷的成本大大下降。网上法庭可使当事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进行起诉、应诉、开庭等各项诉讼活动,减少了人力、物力消耗,经济又环保。

  4.开放司法。开放、包容、协同是互联网的特点,联通越多越广,互联网作用越大。海量数据互联网化,使司法的人工智能具有成长的基础。网上法庭对内整合各个封闭的内网系统,对外已经批量受理了淘宝、阿里小贷、爱学贷等平台案件,未来将有更多的网上平台对接。网上法庭的开放性将加快数据的汇集、传递、交换、分析利用,提升诉讼领域治理的统一性。

  二、电子商务网上法庭面临的问题

  1.法律缺失,网上诉讼规范不足。法律对互联网诉讼引导规范不足,表现在网上诉讼启动方式、管辖等许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采用远程视频开庭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审理能否在线上进行存在不确定性,网上程序启动比较被动。若原告选择线上起诉,但被告不同意或无从查明其意思,导致原告需要另提交线下纸质材料,反而增加了其负担。由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被告缺席比例较高,网上法庭的可适用率受影响更大。

  2.自动智能化开发利用仍然不足。网上法庭在方便异地当事人参与庭审方面成绩显著,与之相比,诉讼智能化的开发力度不足,司法人员可用的在线智能辅助工具目前仍不多。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能力的提升、办案效率的提高及在案多人少背景下优化司法资源利用是网上法庭的一大目标,直接关系到网上法庭有效推广程度,而这需要智能化工具的大量开发应用。

  3.不同网络联通不畅,数据交换传递困难。法院内网、网上法庭、移动手机等平台在办案中各有用途,同一个案件在不同平台中存储数据越发常见。平台系统之间不能有效融合,数据孤岛凸显,造成重复作业,数据低效无效,不仅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工作量,也容易使案件不能统一管理,差错概率升高,影响办案质量。

  4.网上案件数量上升,起诉严谨性下降。网上法庭便利了当事人起诉,起诉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下降,部分压抑的诉讼需求被激发出来,案件数量随之大幅增长。同时,由于起诉变得简单容易,受限较少,再加上空间的虚拟、传播的便捷,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大量不属于网上法庭试点受理范围的案件。

  5.技术设备保障要求高、可控性弱。由于涉及异地当事人录音录像、实时传输,网上法庭对宽带传输、音响设备、摄像集成的保真度、同步性方面技术要求高。庭前调试占用较多时间,现场开庭的稳定性、可控性弱于传统法庭,技术设备故障引起的开庭延误、中断时有发生。

  三、如何推进电子商务网上法庭

  1.推进网上纠纷裁判规则的创设。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给网上法庭留下了制度、法规的接口,但网上法庭在运行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规范调整。涉互联网纠纷规范应充分考虑网上纠纷的特点,考虑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利用网络能力的均衡性、匹配性,探究其网上操作的真实意思,推动交易高效便捷。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在诉前合同中对管辖地、电子送达、网上庭审的约定一般应推定为有效。即便无协议约定,若一方要求网上开庭,另一方无明示反对,法官也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根据案件需要在网上开庭。当事人的身份可以在线认证,证据材料可以远程审核,其意思可以通过网上点击来表示,这些做法在互联网领域早已常态化,但欠缺法律的明确规范。笔者建议启动电子诉讼专门立法研究,探索制定针对互联网诉讼的司法解释或单行法律,提升裁判规则的透明性和公信力。

  2.加强对智能化工具的开发利用。面向当事人,开发机器人问答,提供网上智能化诉讼指南,搜集网上法庭各个诉讼流程常见的问题,跟踪当事人界面操作,对其疑问进行智能化解答,提供可以参考的资料以便其作出更符合法律情理的选择。面向庭审测试,庭前硬件测试目前完全由人工辅助完成,可开发智能化测试软件,帮助当事人及办案人员随时随地测试。面向书记员,各项通知告知材料自动生成,自动判断需送达的材料类别,一键送达,缴费退费网上查询办理,电子归档,庭审语音识别智能记录代替人工记录。面向法官,智能生成各类裁定书、调解书、简式裁判文书以及类型化裁判文书,推送相似案例、法律法规。面向调解员,可以开发机器人辅助调解,创设自动化的系统软件,让大量的纠纷通过自动型调解系统进行分流等等。通过大量智能工具的在线应用,使网上诉讼的各个环节相比线下法庭具有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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