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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五大待解问题:寻衅滋事会否滥用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之后,将被废除。但是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表示,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还要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 昨天,北京市劳教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
    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之后,将被废除。但是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表示,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还要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

  昨天,北京市劳教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劳教所目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参与强制戒毒,按照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已经暂停了新的劳教审批。

  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近年来,废止或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被视为劳教制度终结者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始终没有出台。

  今年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议上表示,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随后,记者从多地政法部门获悉,已经停止劳教审批。

  问题1

  何时能正式废止?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都表示,尽管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废止劳教,但本着“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确立的,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

  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六次会议,本年度最后一次会议将在12月下旬举行。

  此前,记者了解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地区已经暂停劳教审批,不再新增劳教人员。

  广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现有劳教人员将在劳教期满后解除劳教。

  应松年表示,废止劳教的文件尚未正式发布,不排除一些地方还可以使用劳教,但“相信这一空白期会非常短暂”。

  问题2

  劳教一废了之?

  对于劳教制度,此前有“废除”和“改革”两种声音。主张“废除”的人认为,劳教制度随意侵犯人身自由,应一废了之,而“改革”派认为,应该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来替代。

  此次,在没有新的制度出台之时,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之所以是“废止”而非“改革”,是因为劳教制度的弊端长期显现,不利于人权保障、劳教对象不确定且不断扩大化以及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一直被舆论诟病,直接废止劳教制度,是最直接、最明确地回应了民众的期待。

  陈忠林表示,劳教制度中合理的功能应当在别的法律中予以保留。

  “劳教的目的在于教育而非处罚。”陈忠林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对于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比如小偷小摸、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形成了空缺。”

  马怀德表示,对轻微违法的惯犯、累犯,比如说吸毒人群的复吸人员、连续多次违法的人员,小偷小摸每次偷的不多,多次违法,定不了罪,治安处罚拘留7天又过轻,对这些人不能轻易放入社会,可以进行教育矫治。

  问题3

  “矫治法”能否重启?

  近年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都没有下文。

  马怀德告诉记者,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是改革的关键,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场所、主体、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目的是让这种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让它陷入违法的困境。

  应松年表示,“一个旧法废止之后,按常规还会公布新的替代法律,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可能性。但矫治法的内容,还需要讨论、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底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里,并没有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安排。

  陈忠林说,但此次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到,“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的可能。

  此次公布立法规划提到,“社区矫正法”在条件成熟时要提请审议。

  对此,陈忠林表示,两部法律有本质区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人员,在封闭隔离的环境里予以教育。社区矫正法的适用人员是处以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是在开放的社区内实施的。

  问题4

  寻衅滋事会否滥用?

  学界有观点主张,将现在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舆论担心,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可能被滥用。

  陈忠林认为,这种方式不恰当,扩大了犯罪打击面,达不到教育的效果。

  马怀德也不赞成,他认为这一方向扩大了犯罪面,“过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变成了犯罪问题,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和教育,也没在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

  应松年认为,在劳教废止后、新法出台前的这段空白期,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应松年相信,在空白期内,公安机关处置轻微违法行为会十分谨慎,不会出现寻衅滋事等罪名的滥用。

  问题5

  劳教所何去何从?

  根据官方数据,我国有300多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这些劳教所将何去何从?

  陈忠林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强制戒毒转型,通过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转型不是问题。

  新京报记者从多地公安司法部门了解到,现有劳教场所已经在逐步实现职能转型,加挂戒毒所的牌子,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

  各地劳教所也在组织管教人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戒毒知识培训,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备。

  今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了专门的规范,这个规定已于今年6月1日实施。

  ■ 劳教制度简史

  ● 1955年

  “劳动教养”首次登上历史舞台。

  ● 1957年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文革”期间劳教暂停。

  ● 1979年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 1980年

  国务院发布通知,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 1982年

  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确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延续至今。

  ● 1986年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三种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况。

  ● 199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 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 2000年

  《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劳教制度提请审查的呼声再次响起。

  ● 200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但草案未提交审议。

  ● 20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计划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

  ● 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该法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 2013年1月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 2013年11月12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瑞锋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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