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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上海法院网 上海高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并举行媒体见面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上海高院于8月1日公开宣判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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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并举行媒体见面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上海高院于8月1日公开宣判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一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是: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以后强生公司修改经销协议,放弃了一直以来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在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合作的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证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锐邦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反垄断法》,本案相关市场即中国大陆地区医用缝线市场,是一个竞争不够充分的市场,强生公司在该市场内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该公司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的效果,故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垄断协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行为所作处罚以及之后停止缝线产品供货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对其垄断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范围应限于上诉人2008年因缝线产品销售额下降而减少的正常利润,法院对其所主张损失赔偿数额依法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同行业其他品牌销售价格、相关税负等因素后,酌定上诉人可获得2008年缝线产品利润损失赔偿53万元。上诉人其他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上海高院随即召开媒体见面会。上海高院吴偕林副院长通报了《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审理垄断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高院知产庭朱丹庭长通报了本案审判情况。来自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凤凰卫视等多家媒体的40余名记者参加了媒体见面会。

  本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受到国内外学界、业界高度关注。本案亦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在促进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立法精神。(判决书见附件。)  

  判决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