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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宣判首例“整车更换”案 消费者换车诉求终获支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2年2月15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一汽大众4S店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任才生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2年2月15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一汽大众4S店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任才生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任才生在提取新车时,支付销售商车辆折旧费及因原款车辆停产导致的新旧款差价共计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案不仅是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还是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2月3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两年更换三个变速箱

  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才生在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2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迈腾FV7187TDQG汽车。没想到的是,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无故熄火故障。销售公司只是简单地排除故障,并未查出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

  2011年3月,任才生的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经过多次交涉,2011年8月,销售公司为任才生的车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2011年10月7日,任才生带着一家人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任先生踩了一下刹车。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车内所有档位指示灯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

  “当时路上车辆密集,说实话,如果后车没有及时减速避让,造成追尾车祸,车辆的质量问题可能就此无人知晓了,而我却要背上所有的责任。”任才生回忆说,幸好当机立断,死死把稳方向盘,将车安全停在了紧急停车道上。

  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他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在“耐心等待”的两周时间里,任才生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原来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后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

  “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这车我实在是没有信心和胆量再开了。”此后,任才生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其间,任才生还多次拨打厂家的服务热线,找过消费者协会维权,但都石沉大海。

  2011年11月15日,任才生向宜兴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问题车”属销售违约

  “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犹如上青天。”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未到位,消费者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法庭上,任才生质疑:“同样都是购买商品,为什么其他商家都保障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汽车行业却还是铁板一块?”

  任才生的代理律师毛建中也表示,当事人是消费者,而不是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一次又一次地试开屡出故障的“问题车”。律师还认为,车辆出现质量隐患,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尽管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但任才生要求更换汽车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销售总监王先生则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

  被告代理律师孟元强也说,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对整车更换的退车进行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告的诉求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任才生更换车辆的诉求。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销售商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汽车维权面临重重困境

  此案合议庭审判长陆长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维权领域存在多重问题。目前,国内汽车产销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一,但至今仍未出台“三包”规定,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

  而取证难,又被认为是汽车消费维权纠纷中最大的难题。陆长平分析说,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万元至9万元,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

  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由于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工艺科技都较为先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对证据的保留。”陆长平说,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消费者总体处于“劣势”地位,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

  此外,汽车不属于“三包”产品,这就使消费者失去了国家“三包”规定这一维权最大利器。

  “汽车一旦使用过,就是二手车,这是国际惯例,也是行业惯例,有其特殊性。”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刘青文则认为,目前“三包”规定中所列产品范围过于狭窄,汽车列入的可能性还是很小。

  汽车“三包”亟待出台

  记者了解到,2011年,中国汽车消费纠纷同比增长超过了30%,但国家从2004年开始就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历经9稿至今未能顺利出台。

  记者查阅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了解到,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该规定明确了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的情形,还规定了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是质检等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应。

  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对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显示,修改稿不但将整车“三包”期限从两年4万公里延长到了两年5万公里,同时将退货期限从30天延长到了60天。除了引入第三方鉴定,意见还规定,如出现争议问题还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专家库进行处理。

  种种迹象表明,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但规定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观点。

  汽车销售行业的人士认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在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很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遗症”。同时,目前汽车制造商话语权、利益分配权远远大于经销商,将“三包”的第一责任放在销售商身上的,实质是将厂家责任“转嫁”给了经销商,显失公平。

  此外,有专家也认为,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要走国税、地税、保险等多道程序,一旦启动退车或换车程序,如何将已缴纳的各种税费退还和重新登记也是难题。

  记者了解到,在美国,1982年出台的柠檬法案可以说是在世界范围内与我国拟制定的汽车“三包”规定最具可比性的法案。该法案将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车称为“柠檬车”,问题汽车如同一个青柠檬,酸楚不堪、难以下咽。如果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有缺陷的车辆屡次无法修好,就是一个“柠檬”,消费者就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

  虽然美国的柠檬法案出台后,同期市场回收更换汽车数量大幅上升,汽车制造企业蒙受损失,但汽车企业也随即将重点放到了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和品牌塑造上,倒逼了汽车产业的迅速提升发展。

  韩国则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等汽车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日本则在其《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

  本报宜兴(江苏)2月15日电

  ■ 案意点击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汽车消费领域的各类纠纷也呈“井喷”态势。特别是在私家车购置过程中,由于目前汽车销售、修理乃至更换、退货在立法上的不足,原本属于“消费品”的汽车,却让“行业垄断”和国外汽车厂家在汽车召回等领域采取的“歧视性”政策的掩护下,置身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原则之外。

  一旦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纠纷,消费者往往在维权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一定程度上还直接影响到了国内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一个完善的汽车维权法案所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强大而规范的汽车强国。我国汽车业“十二五”规划,计划在5年内使我国成为汽车强国。然而,在汽车业光明前途的另一头,汽车“三包”政策却是几经磨难,命运难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