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热点案件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母亲签订抚养协议后反悔 幼女起诉获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19
摘要: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2月18日电(余冬冬 张佳雯)年仅5岁的小女孩将自己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18日,重庆南川法院审结了该起未成年人索要抚养费用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蓝某系母女关系。2008年11月,原告父亲余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2月18日电(余冬冬 张佳雯)年仅5岁的小女孩将自己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18日,重庆南川法院审结了该起未成年人索要抚养费用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蓝某系母女关系。2008年11月,原告父亲余某与蓝某登记结婚;2009年4月,婚内生育余某某;2013年7月,因感情不和,余某与蓝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离婚期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余某某随父亲生活,蓝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等费用的二分之一。随后,蓝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据此,余某某将母亲蓝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签订离婚抚养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被告辩称自己签订协议过程中受到余某恐吓,请求法院认定抚养协议无效。同时,被告还提出自己无固定收入,主张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且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费用的多少,可由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父亲余某与蓝某签订的离婚抚养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蓝某提出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余某胁迫的辩解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遂判决从2014年1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由被告蓝某向原告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原告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二分之一。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