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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银行曝光个人信息讨债 当地银监局称合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几日中国之声曾经报导过,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在报纸上刊登催款公告,上面密密麻麻地罗列着300多个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借款时间、借欠金额和保证人。借款金额从170万元到1元不等,
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几日中国之声曾经报导过,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在报纸上刊登催款公告,上面密密麻麻地罗列着300多个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借款时间、借欠金额和保证人。借款金额从170万元到1元不等,这一事件引起了“银行催款公告是否侵犯了欠款人个人隐私权”的争论。事件发生之后,安徽省银监局就此事进行调查。

  时隔一周,据悉,安徽省银监局的调查报告已经出炉。作为银行的监管部门,银监局对于如何定性这种银行登报追债行为?

  昨天(17日),记者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负责人获知,关于此事的调查报告已经出炉,并已送达安徽省银监局。

  负责人:关于这个情况的报告已经出来了,我们已经把报告给银监局了,已经反馈给他们了。

  随后,记者向安徽省银监局寻求答案。银监局工作人员表示,调查的确已经结束,但是结果暂时不能公布。

  作为安徽省银行监督机构,如何定性银行登报追债行为?银监局只说了一句话。

  工作人员:监管部门主张独秀商业银行当依法行事。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登报追债是银行通常采用的催收借款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里面是这样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其中第四款说到,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样的法律条款,就在几天前,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李行长也曾经引用过。她的理由是,银行需要延长诉讼时效。

  李行长:贷款到期之后,我们必须在贷款到期之后的两年内向客户提起诉讼或催收,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就丧失了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向他们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此看来,银监局支持银行公告追款,可是作为债权人的个人信息就可以被银行随意刊登在报纸上吗?对此,银监局的工作人员避而不答。银行以诉讼时效为由公告追款,延续诉讼时效没有别的方法了吗?对此,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强调,债权人应该首先考虑邮寄和亲自送达方式,登报不能滥用。

  强力: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过程中,首先应该通过正常的方式,如邮寄或者亲自送达的签收方式。公告送达方式不能滥用,还是应该有一定条件的。

  不过,更多的人关心的是,银行是否已经侵害了欠款人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副教授石佳友表示,贸然刊登涉嫌侵权。

  石佳友:假设这个债权债务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了,生效了,然后对方不执行,这种情况下,银行把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刊登出来,比如谁欠了多少钱,已经判决了,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侵权。如果没有经过司法诉讼,贸然这么刊登的话,可能不是太妥当,特别是如果对方涉及公民个人。

  石佳友表示,银行应该首选诉讼。

  石佳友:采取诉讼的综合周期和成本都比较高,但这确实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公民隐私途径的方法。很显然登报就是为了给债务人、欠钱人形成一个道德压力、舆论压力,保护债权、敦促对方履行债务的方式有很多,不应该选择这样一种方式,至少是一种有争议的方式。虽然我们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单行立法,但是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共识。(记者 栾红 梁明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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