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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城管打人:单位应担责 “协助执法人员”立法滞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杨孟辰)近日,延安城管“协助执法人员”违规执法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名城管双脚跳起猛踩一名男子头部,导致其受伤住院。昨日,两名涉嫌打人者分别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专家:被打者应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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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杨孟辰)近日,延安城管“协助执法人员”违规执法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名城管双脚跳起猛踩一名男子头部,导致其受伤住院。昨日,两名涉嫌打人者分别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专家:被打者应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小军表示,在此类事件中,被打者应该向执法单位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

  据杨小军介绍,我国《行政法》规定,无执法权者不能单独执法,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须有两名以上合格执法者在场,其他无执法权者可协助执法。“合格执法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执法证、有执法编号的工作人员。

  由于《行政法》中明确规定执法活动的所有后果都应由执法单位负责,因此,执法中的被打者应该追究执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之后用人单位再追究具体违规执法人员的责任。杨小军强调,不论有无执法证,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伤人、损物等执法后果时,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具体事故责任人,再由用人单位与个人自行解决。

  专家:“协助执法人员”立法严重滞后

  对于当前引起广泛讨论的“协助执法人员”问题,杨小军告诉记者,“协助执法人员”是近十几年来由于合格执法者力量不足而出现的,但是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责任等做出约束和规定,当前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杨小军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近年来,“协助执法人员”在参与执法过程中出现伤人等事故屡见不鲜,杨小军认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府对这个群体的保障缺失。同是执法人员,合格执法者可以在单位内得到晋升、加薪等待遇,但是“协助执法人员”由于职业保障的缺失,约束相对松散,容易发生违规执法情况。

  事件经过:

  2013年5月31日下午3时,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稽查一中队对市区旅游景点周边流动商贩进行例行检查。下午5时,当执法车辆巡查至杨家岭附近时,发现某车行违章将数辆自行车摆放在人行道上维修和经营,决定暂扣该店违章摆放的车辆。

  在实施暂扣过程中,执法人员与该店店主刘国峰等当事人发生冲突。店主刘国峰在冲突中被踩踏致面部出血,1名女执法队员郑媛媛也在冲突中受伤。

  之后,110巡警到达现场制止冲突,将相关人员带离调查。

  事件发生后,延安市委、市政府成立了“5.31”城管执法冲突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责成市城管局、公安局等部门立即介入调查,要求决不护短,一查到底,并做好伤者医治工作。

  目前处理结果:

  6月5日下午,延安市政府就“延安城管打人”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城管局对现场参与的8名执法人员,2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党政处分;市公安局对2名涉嫌违法的工作人员给予刑事和行政拘留。

  其中:对参与现场执法的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稽查中队中队长张奇给予撤销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队员南小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马瑞、康文宝、郑媛媛、刘兆瑞、马明、景鼎文等6名协管员予以解聘;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城管监察支队主管副支队长高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大队长赵振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大队长职务;对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副大队长李志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涉嫌违法的景鼎文处以刑事拘留,刘兆瑞处以行政拘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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