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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微博可享著作权 不注明出处擅自使用易侵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 记者黄洁 自微博诞生以来,一直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日前发布的统计报告,2012 年,中国的微博用户已经达到3.09亿,较2011年底又增长了5873万人。而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转发他人原创微博,“借用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 记者黄洁

  自微博诞生以来,一直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日前发布的统计报告,2012 年,中国的微博用户已经达到3.09亿,较2011年底又增长了5873万人。而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转发他人原创微博,“借用”他人微博中刊发的图片等,都被大多数用户看作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与会的行业代表、法官代表及法学专家们一致表示,微博的短短140字,同样受到著作权保护,用户不谨慎对待,小心侵权。

  微博享有著作权与字数无关

  “不论字数多寡,微博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研讨会上,腾讯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张钦坤开宗明义亮明观点。

  对此,张钦坤解释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一篇微博具有角度独特的、内容新颖内容,自然就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过,并非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权。例如,一篇文字微博只是简单地表达博主今天的心情,简单陈述一件事情,这种微博就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其不具有独创性。

  根据另一微博运营商新浪公司的法律部法务专员张喆介绍,新浪微博注册用户数在今年4月份已经达到5亿多,每天产生的微博内容数以亿计。而仅今年一季度,新浪的用户线上举报就有1526条之多,其中多数针对的都是内容被抄袭,此外新浪还接到了60起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律师函。在这些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举报中,含有图片的微博占了很大比例。“图片本身是很容易在著作权方面产生纠纷的,产生的问题包括是否是用户自己的拍摄,或者用户在选择的时候是否经过了授权等。”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穆颖说,在法律意义上,微博应该属于信息存储空间,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最明显的就是微博的分享性和急速传播性。其急速传播的特性使得一条微博可能被转发成千上万次,因此对其实施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而它的分享性又使得微博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限制和影响。

  穆颖认为,正是因为微博作品的特殊性,才使得何种行为构成侵权,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成为了学界和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问题。

  公开发布微博原文转发不侵权

  “我们庭内一位同事原创的一篇微博,我进行了转发,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穆颖说,“我们认为,原文转发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至于不侵权的理由,我们觉得作为默示许可更加合理。”对此,穆颖解释说,通过微博进行发表的作品,虽然权利人没有允许,但是可以推出作者是不反对的。

  对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也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公众场合发表的言论,他人有权再次传播。因此其他用户转发时,只要注明出处,就不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原创作者已经声明禁止他人转发,这种情况下他人的转发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的观点则认为,用户转发时只是转了一个地址信息,其他网民看到的仍然是原创者所发布的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微博用户复制粘贴了其他微博的原创内容,作为自己的微博内容进行发布,且没有注明出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张平认为,如果是直接的转载者,那么就应该按照侵权认定。同时,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也认为,转发和剽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转发都会涉及出处,如果没有指明出处就会造成剽窃的后果。

  运营商应担通知删除义务

  去年年底,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之间的微博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

  其纠纷的起因就在于欧派公司在其自建的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在诉讼过程中,欧派公司认为,涉案的微博,包括其中的图片都是通过第三方软件“皮皮时光机”发布的,该图片在软件中就没有标明著作权人。而且,欧派公司转发的也不是出于商业目的,没有获利。

  法院在最终的认定中,判决欧派公司败诉,责令其删除微博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赔偿华盖公司1000元。至于新浪微博的责任,法院认为,微博运营商对海量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不符合实际,因此无需担责任。

  上述案件中,法院对博主发表侵权微博时,微博运营商的责任进行了界定。这种界定也得到了各大微博运营商的赞同。

  其中,张钦坤提出,与其他的网络平台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的信息数量更多,要求其具体审查每一条微博是不现实的。除了对内容中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删选外,微博运营商不应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其应该具备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微博的特有属性,微博运营商的责任应该适用“避风港规则”,即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的,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只有在微博运营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形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穆颖还提出,微博运营商除了“通知删除”的义务外,还应该承担起利用实名认证协助确认侵权博主身份的义务。

  据了解,虽然随着微博的发展,涉及著作权的纠纷已不罕见,但截至目前,大多数的微博著作权人在遭遇侵权时,宁愿选择沉默或和解。对此,穆颖分析说,这种原因可能更多地还是考虑到诉讼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而微博特性决定了最终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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