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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讨要服务费欠款案激增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应对诉讼时,选择由律师代理,由此,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亦随之增加。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2007年至2012年8月,共受理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154件,其中2011年14件,2012年前8个月为42件,案件数量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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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应对诉讼时,选择由律师代理,由此,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亦随之增加。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2007年至2012年8月,共受理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154件,其中2011年14件,2012年前8个月为42件,案件数量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朝阳法院调研显示,当事人与律师签订诉讼代理合同的具体细则约定不明确,是导致此类纠纷高发的主要原因。

  不愿支付律师费导致翻脸

  近日,北京某律所将昔日的委托人告上法庭。

  2009年,该律师事务所与一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理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根据委托协议,投资公司除了要缴纳180万元的律师费外,律所还将在定金和索赔金额部分抽取20%的提成。然而,当案件顺利调解结案,当事人也收到了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其他1.3亿元赔偿金后,却迟迟不向律所支付约定好的20%提成款。几经协调无效,律所只得将该投资公司告上了法庭。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律所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故判决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协议中约定律师费支付条件。投资公司认为案件为调解解决,并非判决结案,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应该理解为当案件和解、撤诉或调解时,律所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并取得相应律师费。”法官解释说。

  朝阳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陈汝安介绍说,就朝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发生纠纷后,律所充当原告的情况较多,大部分都是因为律所的行为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不符,故不愿意支付律师费用。

  约定不明是引发纠纷主因

  “深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合同的具体细节约定不明确。”陈汝安解释说,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合同中对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条件约定不明确。

  律师服务费支付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规定的“胜诉则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条款。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只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这时律师往往认为委托人已经拿到胜诉判决,应该支付其服务费用,但当事人不同意,或与上述案件情况相同,委托人认为“调解结案”并不在胜诉范围内,但律所则主张胜诉范围包含以“调解结案”的情况。

  同时,容易造成纠纷的不明确约定还包括代理费用和代理期限不明确。陈汝安介绍说,虽然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自行约定代理费标准的情况极为普遍。甚至有部分律师利用法律漏洞,以“办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名目私收费用,或者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索取过高报酬,一旦代理事项未达到预期效果,双方就会发生纠纷。代理期限不明确指合同条款中的“至诉讼终结止”或“至法院裁判文书宣告时止”等约定,“这些条款并未明确是一审、二审、执行还是申诉阶段,一旦委托人要求上诉时,就会因为认识不同而产生矛盾。比如二审时,律师要再次收取律师费,而委托人则认为其仍是诉讼延续并未终止。”

  此外,代理事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同样容易产生纠纷,表现为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条款概括笼统;格式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违约责任条款完备,但律所违约责任则较为笼统等。

  建议加强对律师行业管理

  陈汝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首先,相关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收费标准细则,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存在不当承诺收揽案源、违反标准收费、使用明显不公平合同等情况的律所和律师,要依法追究责任,直至取消执业资格。除此之外,陈汝安认为,律师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向当事人提供恰当的法律服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做虚假承诺,不私收费用。

  委托人在与律所打交道时,如何避免出现结案后还要与代理人继续打官司的事件,陈汝安说,当事人要谨慎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有疑义应当要求律所进行解释。

  同时,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尤其要追寻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对于合同约定十分模糊无法确认真实意思表示的,则要根据双方之间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利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法制网北京10月14日讯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