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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考研”泄题怎处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4
摘要:2015年12月26日,全国177万人在这一天走进2016年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

2015年12月26日,全国177万人在这一天走进2016年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场。然而,就在第二天考试结束之后,教育部官方微博“微言教育”发布声明,称接到举报反映本次考研泄题

2016年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堪称“史上最严考研”,因为就在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意味着在2016年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组织作弊处罚更重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4条后补充如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新法内容来看,主要规制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四类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中,对于组织作弊者及向组织作弊提供便利者的处罚更重,而替考代考者则处罚较轻,体现了刑法重点打击危害性较大的组织作弊行为。因此,本次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组织作弊者应当依据新的刑法修正案接受处罚,而对于购买考试试题、答案的考生,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规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案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可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出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哪些呢?刑法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严厉的一道防线,只有使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实现法律威慑力时,不得已才能使用刑罚手段,“审慎用刑”即是如此,因而应当明确和限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指范围。

当前,刑法并未列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括哪些考试,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从字面含义来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法律层面设定的考试,如全国高考、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等非法律层面设立的考试,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次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也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依法打击考试中的刑事犯罪行为。

至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考量,有观点认为,是指集团作案、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等,具体如何认定,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

延伸阅读

摒弃“法不责众”思想

此次考研泄题事件,是部分心存侥幸之人对法律的亵渎,应当予以严惩。

对泄露考题内容的相关人员,要区分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明知对方存在组织作弊行为而为对方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处罚;如果对组织作弊行为不知情且属于不慎致使考题泄露,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不应当适用刑法。

同时,必须摒弃“法不责众”思想。《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通常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前途,莘莘学子寒窗苦读数载,只为在公平、公开的考试平台上,利用知识的力量改变自身的命运。而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行为,无疑将诚信、理想、公平、公正摧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