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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最高院将出台商事审判分类指导意见应对金融危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奚晓明:最高院将出台商事审判分类指导意见应对金融危机 2009-4-23 奚晓明:最高院将出台商事审判分类指导意见应对金融危机 4月16日至17日,最高法院组织召开的“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厦门举行。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就金融

 




奚晓明:最高院将出台商事审判分类指导意见应对金融危机

  2009-4-23


奚晓明:最高院将出台商事审判分类指导意见应对金融危机
 
 


  4月16日至17日,最高法院组织召开的“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厦门举行。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就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事审判工作的司法定位、工作重点和制度措施提出要求,作出部署。他还透露,最高法院将在此次座谈会后,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就商事合同纠纷、企业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出台分类指导意见。会后,《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下称《法制日报周末》)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商事审判领域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专访了奚晓明副院长。  

  ◎依法、能动的司法理念   

  《法制日报周末》:国外金融风暴袭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积极作出应对,对此社会评价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司法可以也应该顺势而为,主动、能动出击,有人认为司法应该被动、严格居中,您认为这一时期司法定位或具体到商事审判的司法定位应该是怎样的?

  奚晓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到底应该主动、能动还是被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些不同认识。通过这次座谈会的讨论交流,我们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定位,那就是要坚持依法、能动的司法理念,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给商事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当然,人民法院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来作为。

  司法有其被动性特质,但司法的被动性绝不意味着商事审判工作面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无动于衷、消极懈怠。应当看到,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机关也并非绝对保守中立,而是随着国家发展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变化而改变其司法立场和司法规则。

  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蔓延,各种社会矛盾增多,因此一定程度的主动作为和国家干预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在商事审判工作方面,主要体现为商事审判部门及时发现和研究金融危机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应对,通过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来帮助市场主体共克时艰,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商事审判工作代表国家通过裁判方式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干预,不是要否定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更不是要逆转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而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依靠法律手段,化解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保障国家经济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出台

  《法制日报周末》: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终于让这个社会各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尘埃落定,为了加深社会公众对该《纪要》精神和内容的理解,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纪要》的出台的背景及其价值取向。

  奚晓明: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约1.3万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其后又陆续受让了部分债权,总额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并于2000年11月1日公布实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通过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以有效地降低不良资产率,缓解金融业经营风险。但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2005年6月28日,国家审计署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时指出:审计署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发现了诸多违规问题,包括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等等。国家审计署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违规剥离的不良资产169.18亿元,违规和不规范不合理处置不良资产272.15亿元。这种状况不仅引发社会各界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而且可能危及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目标的实现,甚至可能因国有企业职工债权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不良资产处置涉及面广,影响大,既有国家相关部门具体政策的冲突和执行问题,也有对法律适用激烈争议的问题,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巨大压力,造成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对停滞,成为近年来全国商事审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

  为了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6年即开始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这一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几年时间,不仅对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作了梳理,对已有的审判实践作了总结,而且充分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最终出台的这份《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的基础上形成。

  应当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以政策性为主、法律性为辅的社会经济问题。人民法院既要尊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又要尊重不良债权形成的历史背景,要在坚持市场化处置的前提下,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有违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制日报周末》:除此之外,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还将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

  奚晓明:一是规范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集资。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已成为重要金融力量的民间借贷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与此同时,非法集资行为有所抬头。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有效监管,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时,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和线索的,要通过地方政府有关协调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和配合,防止因非法集资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是审慎处理涉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案件,最高法院曾于2002年2月下发了《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暂缓受理、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2005年6月以来,人民法院已经恢复了此类案件的审理,但由于相关政策、法律依据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因此,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慎重审理此类案件。

  三是敏锐发现、及时研究商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指导。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如不少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可能引发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金融危机导致海外诸多银行、保险巨头倒闭,并爆发一系列巨额投资诈骗案件;保险市场推出的大量金融创新产品,由于众多投资人对保险知识和新保险品普遍缺乏了解,且保险销售基本通过银行或保险代理人渠道,因此极易引发对产品性质、发行主体的误解,从而引发群体性金融案件。我们对此都将密切关注,并及时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

  ◎充分运用民商法律制度中企业维持和企业退出机制

  《法制日报周末》: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成为最受冲击的主体,有的企业陷入暂时性困境,有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对于当前大量出现的企业债务纠纷和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人民法院如何应对?

  奚晓明:商事审判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要求各级法院紧密结合国家产业结构的规划调整,鼓励并尊重市场竞争,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来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企业维持、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司法程序在企业治理领域中的作用,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和经济振兴目标的顺利实现。要通过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主体退出市场的关键性制度。

  二是要注意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甄别。对于属于朝阳产业、前景看好、技术先进而仅是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着眼于企业维持与重生,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于因资金链断裂,虽有发展前景却难以继续经营,债务人或债权人为寻求自身利益保护而申请破产的企业,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企业的生存;对于属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迟早将被市场淘汰的企业,要通过司法审判和破产清算制度维护正常的市场退出秩序,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并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三是要慎重妥善审理涉及国家资本金的案件。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贷改投”政策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目前最高法院正在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理政策,各级法院要慎重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处理违约金  

  《法制日报周末》: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情势下,“情势变更”和“违约金”的问题一下突出,不可回避,法院将如何处理?

  奚晓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对于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大量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注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慎用、违约金的合理处理、可得利益的计算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对于因价格波动而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要防止假金融危机导致情势变更为名、实规避市场风险逃废债务之实的行为,着眼于案件实际情况,运用司法裁量权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合同责任;对于利用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人民法院要在商事案件审理中也要注意抵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公平妥善地解决历史性拖欠职工债权的难题  

  《法制日报周末》:在此次以应对金融危机为主题的会议上,您提出的要公平妥善地解决历史性拖欠职工债权的难题,让人耳目一新。这是否可以解读为商事审判对职工利益的关注和保障?

  奚晓明: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劳资纠纷问题,主要属于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领域,但它与商事审判工作也密切相关,特别是在一些利益冲突和价值判断上,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是商事审判工作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企业改制案件和企业清算破产案件与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联系最为密切,这些纠纷案件中蕴含着职工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冲突与衡量。中国的国有企业承载着建国以来几代人艰苦努力和无私奉献的劳动成果,虽然经济改革和体制转型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在坚持市场化的路途中必须确保改革成果和国民财富的公平分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政策以及相关司法政策,在坚持市场化方向,推动市场机制完善的同时,公平妥善地解决历史性拖欠职工债权的难题,并防止企业产生新的积累拖欠,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总之,在世界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然面临较大压力的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范围之广阔,任务之艰巨,将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我们将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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