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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遭遇无法律依据难题(2)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企业解散,清算是绕不过的程序。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一种清算方式,主要表现为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从而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正常情况下,不管

企业解散,清算是绕不过的程序。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一种清算方式,主要表现为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从而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正常情况下,不管是公司解散引起的清算,还是破产引起的清算;不管是清算组主持的解散清算,还是管理人主持的破产清算,其目的基本一致,职责基本相同。

经过童朝的多次申请,通辽法院于2015年年初再次对嘉禾公司启动强制清算程序。2015年2月25日,内蒙古通辽中院下发通法商清(算)字第1-1号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随机选择,指定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清算组,担任债务人通辽嘉禾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2015年3月25日,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以嘉禾公司清算组的名义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正式对嘉禾公司开展清算活动。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张主任坦言,这起强制清算案例是该所承办的第一起强制起算案例。清算组一接管公司就遇到了他们没有想到的难题,因为开发的遗留问题,办公地点无法进行正常的办公。最大的难题是清算组无法获取公司的企业账目等重要清算凭据。清算组一再要求法院督促朱国峰提供公司财务账目,虽经过清算组和法院近五个月的努力,效果并不明显。近日,清算组仅收到了朱国峰通过邮寄寄送给清算组的2014年全年及2015年一季度的企业账目,但公司的主要销售业务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的企业账目朱国峰一直没有提交给清算组。清算组的清算工作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

强制清算申请人童朝则多次书面申请追究当事人朱国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但通辽法院认为法律依据不足。6个月的清算时间将届满,清算工作仍无实质进展,这种局面的形成,剔除申请人、当事人、法院、清算组的因素外,亦存着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法律滞后

解散清算立法需加快脚步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