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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方案出台倒计时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司法改革方案出台倒计时,司法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法院 地方

司法的地方化是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

已征求意见酝酿三中全会后推出

去除地方化、行政化

本报记者  许浩  北京报道

11月9日至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被外界认为是新一轮改革的起点。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将在会议上进行审议。

据此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新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有可能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提出,同时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阻力较大。

“三中全会上会讨论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会后可能会提出新的司法改革方案。”此前参与征求研讨的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

同时,这位专家表示,由于司法改革涉及的层面很广,三中全会上对司法体制改革会作出方向性的部署,只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不会涉及太具体的问题。

多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司法的去行政化是当前司法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召开研讨会,邀请学者谏言如何推进司法改革。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司法的地方化是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首先必须使司法摆脱地方党政机关的影响。”徐昕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也参加了此次会议。他认为,当前的体制下,法院的人事权、财权隶属地方政府管辖,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得法院难以独立审判做出公正的裁决。

司法的去行政化则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徐昕认为,由于司法机关在内部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导致了司法机关高度行政化的运行模式。

本来法官只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独立的裁判。但是,高度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导致法官在裁判时丧失了独立性。

比如,现行案件请示制度,下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或程序处理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答复。很多案件甚至层层上报到最高法进行批复。而法院内部院长、庭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涉法官办案,已经成为常态。审案的不能判案,判案的不审案,成为当前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

5月6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文章特别强调了法院面临“巨大的压力”,称现在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

一位参加最高法研讨会的专家介绍,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法领导的重视。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坚决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不断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利益,阻力会比较大。”这位专家说。

长期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林宗兵律师介绍,法院本来应是公正客观审判案件的,但是在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法院往往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工具。他曾代理河北某县的一个拆迁案件。当地法院院长是拆迁项目指挥部的负责人之一,县委书记任总指挥。

“这很荒唐,法院成了被告方面的下属,这官司怎么打?”林宗兵说。

对于司法的去地方化问题,徐昕教授曾经向最高法建议,法院系统要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这种模式并非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控制,而是指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由上级法院决定,而非地方安排。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作为过渡,亦可先由省级行政区统一负担。

“法院不是执行地方的 家法 ,而是统一适用国家的法律。”徐昕说。

为了确保法官的独立性,法官遴选、任免、升迁、惩戒由法院系统设立的司法委员会决定,人大常委会依宪法对法官的任免仅作为程序性要求。

“司法人事管理的纵向化涉及宪政框架的改变,但却是从根本上消解司法地方化的重要途径。”徐昕说。

对于司法的去行政化问题,徐昕建议,区分司法审判与行政职能,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彻底废除案件请示制度,最高法院也不再对具体案件进行批复。

除此之外,要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废除前将审判委员会定位于顾问性机构。还要取消院、庭长批案制,院、庭长不得干涉法官办案。弱化院、庭长的职权,其权力主要是对外代表法院、对内进行司法行政管理,在审判方面并无任何优于普通法官的权力,以任何方式干预法官裁判都将导致不利后果直至辞职。

何兵则认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地方基层法院的法官生活在中小城市,即使人事权和财权脱离地方,但是难免受到亲友人情关系的影响。

“可以通过巡回法庭的方式,打破目前法院的管辖格局,本地人不能审理本地的案件。”何兵说。

作为研究司法制度的学者,徐昕介绍,改革开放初期,司法体制改革就已开始试水。

徐昕认为,多年以来,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一种技术性改革,细小琐碎。然而,司法改革决不应限于琐碎的局部改良,二十多年司法改革的实践表明,司法改革需要顶层设计。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的顶层设计”。根据顶层设计的思路,改革应当首先把握方向,完善路径,寻求改革突破口。而司法方面的改革是最容易达成共识、成本最低、最安全、风险最小、最能避免动荡的政改切入点。

何兵认为,由于司法改革涉及的层面极广,是一项系统化工程,相关法律需要共同推进改革。

现行制度源于宪法规定,即地方法院的权力来自地方人大,并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司法人事管理的纵向化涉及宪政框架的改变,需要修改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何兵说。

除此之外,徐昕认为进行司法改革,需要司法职业保障。这是司法机关正确有效地履行审判、检察职能,司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前提。

徐昕教授曾经向最高法建议,法院系统要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

如何破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