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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吸收已有经验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肖建国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两个问题谈些看法。 第一,试点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各地检察机关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地检察机关就开展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尤其在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肖建国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两个问题谈些看法。

  第一,试点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各地检察机关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地检察机关就开展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尤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各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或个人为被告,提起了一系列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生态等,有效弥补了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遵循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原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特殊程序设置特别的程序规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原告地位、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受理后法院的告知行政机关的义务、诉讼中的调解和解规则、原告撤诉与被告反诉的适法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评估鉴定规则、裁判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等等,都应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则。不过,检察机关享有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特有的程序问题,最突出的莫过于诉前程序及其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然,要区分开督促起诉与支持起诉,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督促起诉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未起诉的,检察机关负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义务;而支持起诉则不具有这种效力。另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也不妨碍其他有资格起诉的主体申请参加诉讼,与检察机关一并列为共同原告。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