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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第3小题的参考答案/张要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质疑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第3小题的参考答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email protected]) 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是关于买卖彩电的案例,该案例将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和定金合同等合同法和担保法内容融汇在一起,考察知识
质疑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第3小题的参考答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email protected]


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是关于买卖彩电的案例,该案例将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和定金合同等合同法和担保法内容融汇在一起,考察知识点比较好(该案例在网上很容易找到,因此笔者在此不再引用具体案情)。因此该题目也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专业民法学专业课的案例题。
第3小题的问题是“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为“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笔者认为这样的参考答案值得质疑。
在案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大兴公司的受托人全宇公司及大兴公司本身在收到天鹅公司多交付的5台彩电时,均未表示对多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接收。只是后来由于彩电滞销才未能及时支付货款。
笔者认为,大兴公司接收天鹅公司多交付的5台彩电,并非完全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而是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只是由于天鹅公司的疏忽造成交付的标的物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大兴公司接收多交付的5台彩电与接收另外的500台,属于一个受领行为,而非两个不同的受领行为,该行为与丝毫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取得的利益并不相同。
大兴公司及其受托人在接收时对标的物数量未提出异议而自愿接收的行为,已构成一个而不是两个、合法的而非非法的受领行为,该受领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行为属于基于买卖合同的有法律根据的行为,与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行为完全不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既然大兴公司没有拒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多接收货物的价款。
因此,该案例第3小题的参考答案不能令人信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