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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案件中管理主体之甄别

来源: 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编者按:我国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道路管理主体就其管理缺位或管理不当而导致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基于我国道路管理体系之繁复,如何确定道路管理主体成为难题。作者通过分类梳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

  编者按:我国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道路管理主体就其管理缺位或管理不当而导致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基于我国道路管理体系之繁复,如何确定道路管理主体成为难题。作者通过分类梳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因公共道路管理瑕疵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现象频发。我国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道路管理主体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完好、安全与通畅的法定义务,若未尽上述义务致损害发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道路分类日趋专业化、道路建设主体多元化及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道路管理主体如何认定成为难题。

  一、一般情形之道路管理主体判断

  首先,依据公路是否具备经营性确定道路管理主体。依据我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经营性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道路管理主体为公路经营企业;对于政府还贷公路(政府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道路管理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对于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道路管理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

  其次,根据公路行政等级确定道路管理主体。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依据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的管理者,为该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只是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须由省级政府确定。对于乡道的管理,依据公路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故乡(镇)政府可成为乡道的管理主体。同时,各地亦出台了有关农村公路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有的甚至直接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包含乡道)的管理责任主体。在我国,公路行政等级中并未纳入村道,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开宗明义指出,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村镇规划标准》相关规定,村道作为村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属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乡级政府管理为妥,故乡级政府为村道之一般管理主体。当然,此处亦涉及各地特殊规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