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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性质再探讨

来源: 重庆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内容摘要: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其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与刑法规范的含混性有关联,同时裁判者素质不高与裁判制度不合理也难辞其咎。其正确的认定逻辑应是先区分罪过形式,在此基础上可比较构成要件,就相应罪名做出

  内容摘要: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其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与刑法规范的含混性有关联,同时裁判者素质不高与裁判制度不合理也难辞其咎。其正确的认定逻辑应是先区分罪过形式,在此基础上可比较构成要件,就相应罪名做出选择。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行为人虽然对违规是故意的,但决不会有哪一个脑子正常的人会放纵自己也会被撞死这一结果的发生,在罪过的认定上只能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危险方法的判断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其危险性达不到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程度,而仅仅与醉酒驾驶等违规行为相当。故不论是从构成要件上还是刑法体系上,都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一、问题:司法认定混乱

  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如何定性,不仅刑法理论关注较少,且司法实践对此的认定也是相当混乱。为此,笔者立足自身在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基本情况,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就该问题到底如何定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案例一:2009年4月4日5时许,徐西刚驾驶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使,至宁陵段,发现走错路,便将跟车驾驶员安金叫醒。车行至414公里加200米南幅一活动隔离带处,徐西刚将车靠边停下,和安金下车到活动护栏处,二人共同将护栏推开3米左右,徐西刚便上车调头,安金则在一旁打望过往车辆。徐西刚将车开到北幅后方向没有打过去,与被害人刘一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的客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31人受伤以及二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金打电话报警。河南省商丘市商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西刚,安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西刚有期徒刑6年,安金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二:2011年1月某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兴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告人乘务员李攀以及其他34名乘客,从贵州省贵阳市经沪蓉高速公路向重庆市万州区行驶。次日凌晨6时许,当车行至沪蓉高速公路万州收费站时,因道路维修无法下道,被告人马兴江、李攀遂让乘客在高速公路边下车,然后由马兴江驾车继续沿高速公路行驶,伺机调头驶往重庆市主城区。当车行至沪蓉高速公路某路段时,马兴江、李攀见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为铁制可移动式防护栏,二人遂商量将防护栏移开后调头驶往重庆主城。于是李攀下车先移开防护栏,后马兴江驾车调头,当车身离开沪蓉高速公路一侧,驶至开往重庆市主城方向高速公路一侧但尚未完全调转车身时,被害人郑某驾驶的渝警小型普通客车因避让不及而与之发生追尾,造成警车上民警多人受伤,在押犯罪嫌疑人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马兴江、李攀立即报警并抢救伤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心江、李攀身为司乘人员、违反交通法规,明知在高速公路调头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在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移开防护栏,驾车调头占据对方车道,以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事故,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兴江有期徒刑十年,李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