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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职权范围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越南民主共和国检察制度深受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与法院和政府具有平行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内部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等。 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在越南,调整检察职权和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和

  越南民主共和国检察制度深受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与法院和政府具有平行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内部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等。

  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在越南,调整检察职权和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9年12月31日,越南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对国会、政府会议、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组织等内容作出了规定。1992年,越南现行《宪法》规定检察系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并规定检察机关承担两项职能:一是监督国家机构和公民守法的职能,此即一般监督职能;二是公诉权和司法监督权。国会只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权后的结果,对于履行职权的过程并不干涉,检察系统的最高权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使。

  2001年12月,越南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提出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对1992年《宪法》所规定的国会、总理、检察机关的职权等内容均作了相应修改。该修正案第13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监督司法活动,保证法律得到严格、一致的遵守。”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公诉权和监督司法活动。2002年,越共中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司法改革要求。2005年,越共中央发布了第49—NQ/TW司法改革战略决议,对一些重大司法体制问题提出了突破性的改革举措。在此次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原来承担的基本职能维持不变,即还是负责起诉和监督司法活动,但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有必要根据新的法院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根据现有的改革方案,越南将由“依行政区域划分设立法院”改为“依审判权限划分设立法院”,为了与法院的此项改革配套,检察机关需要依此设立对应级别的机构。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越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系统包括三级检察院和各级军事检察院。三级检察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中央直辖市检察院;省辖市、郡、县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在军队内组织,包括中央军事检察院、军区和同级军事检察院、省和地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部门的活动经费由政府预算,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之后呈报国会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包括:检察委员会,各局、司、院、办公厅和培养检察干部的院校、中央军事检察院。省、中央直辖市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包括:检察委员会、各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中央直辖市检察院人员组成均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名)、检察员、调查员。县、郡、省辖市的检察院工作机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根据检察长的分工负责某项工作。中央军事检察院在机构上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负责指导各级军事检察院的活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军事检察院工作的军人、国防工人和职员,其权利和义务等按军队制度的规定执行。各军事检察院的组织和活动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越南《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国会闭会期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对于本地遵守法律的情况向人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回答人民议会代表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根据国家主席的建议选举、免职或罢免,其任职期间与国会的任职期间相同。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接受上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各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地方检察院,中央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军区和同级军事检察院,省和地区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的规定,须报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系统的总编制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确定,但须报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检察院选择检察员和调查员的具体标准、规章、检察部门的工资制度、级别、证件、服装等均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和中央直辖市检察院、中央军事检察院、军区和相当于军区的军事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检察机关的职权

  侦查权。越南检察机关在执法、守法、司法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展开,涉及的案件范围广,具有灵活性。另外,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侦查要求,指导侦查活动,如果认为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由此可见,越南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权限并不以案件性质为划分,而是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为主线,只要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即有权履行侦查职责,且检察机关有权指导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行使部分侦查手段。此外,越南检察机关也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和查处。

  公诉权。越南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始终起主导作用。越南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如果案情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有权撤回公诉。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即享有对犯罪行为是否立案的权力,也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如检察机关发现有犯罪的事实迹象而侦查机关没有立案的,有权要求侦查机关立案;如果有依据确定侦查机关已经立案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变更;如果有证据确定侦查机关错误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的,则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立案决定予以改正。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立案过程中即开始履行公诉权,这一职权的行使使检察机关具有了启动、控制和指导侦查活动的权力。除此之外,越南检察机关对特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有起诉权。

  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

  在越南,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决定,都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没有经检察机关的批准不得立案。

  越南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都有所控制,侦查机关在决定进行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时,都必须事先报告同级检察院;侦查机关要采取临时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时,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批准;侦查机关决定中止侦查或终止侦查的,要报告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作出最后决定。检察机关可随时检察侦查机关遵守法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侦查活动按法律规定进行。越南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判决结果进行,如果认为判决结果可能有错,有权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可提出抗诉,要求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决定必须送达执行地的同级检察院,以便监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