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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财产保全中搜查措施的适用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02
摘要:搜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用于承担法律义务财产的一种司法

  搜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用于承担法律义务财产的一种司法行为。及时合法地采取这种措施,对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很普遍,造成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搜查是清理、查找、登记有关的财产状况,保全则是将财产固定下来,搜查与保全措施不能断然分割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也是在实施对被申请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为确保今后的执行工作能顺利进行,应该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搜查。当事人的财产是明确的,不需搜查就可以实施财产保全的,就不搜查;财产不太明确,需要查找、清理、登记的,就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搜查,才能实施财产保全,把相关的财产固定下来。这对起意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是有力打击,也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武器。

  2007年第一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及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采取搜查措施,这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障碍。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执行程序部分,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可见,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与执行程序中的控制性措施并没有不同,本次新修订的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的做法和要求,已经明确了无论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都可以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将搜查措施延伸到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财产保全的手段,保证了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地影响了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在很多情况下,这对诉讼双方案件的和解有着重大作用,既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也更大限度地节省了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