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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并非继续犯而是状态犯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0
摘要:脱逃罪的追诉时效是从罪犯脱逃时计算,还是从被抓获之日起算,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脱逃罪是状态犯,而非继续犯,该罪追诉时效应从在押人员逃离关押场所时开始计算,而不应该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时计算。理由如下: 首先,脱逃罪不是继续犯

  脱逃罪的追诉时效是从罪犯脱逃时计算,还是从被抓获之日起算,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脱逃罪状态犯,而非继续犯,该罪追诉时效应从在押人员逃离关押场所时开始计算,而不应该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时计算。理由如下:

  首先,脱逃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继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既遂,但其犯罪行为在长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其特点是,犯罪既遂后至行为终了前,既有犯罪行为的继续,也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既遂后,其拘禁行为仍在继续,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同时继续。状态犯与此不同,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行为随之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犯罪既遂,窃取行为终了,但其盗窃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却继续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状态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脱逃罪属于状态犯而不属于继续犯,因为脱逃罪的行为人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脱逃犯罪已经既遂,不存在继续的问题,但由脱逃行为所产生的逃避监管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

  其次,将脱逃罪理解为连续、继续状态的犯罪,客观上不切实际。按照刑法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将脱逃罪行为人逃离后的时间,都认为是处于脱逃行为的继续状态,那么只能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之后才可终止,而此时脱逃人已完全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内,司法机关必定会及时作出处理,根本没有时效计算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果对脱逃罪作出连续性或继续性的理解,就造成事实上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这与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罪犯脱逃以后,侦查机关当然会发现并立案侦查,因而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从在押人员逃离关押场所时计算追诉时效并不会放纵罪犯。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