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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然债权抵销权案件中的裁判思路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0
摘要:银行抵销权,尤其是基于自然债权的抵销权,由于涉及客户时效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银行自身定位等各个因素,往往较难处理,司法裁判中必须对之进行个别化的法律价值分析及利益衡量,在此基础上再作出合理的统筹选择。 一、诉讼时效规范的法律属性及其关涉利

  银行抵销权,尤其是基于自然债权的抵销权,由于涉及客户时效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银行自身定位等各个因素,往往较难处理,司法裁判中必须对之进行个别化的法律价值分析及利益衡量,在此基础上再作出合理的统筹选择。

  一、诉讼时效规范的法律属性及其关涉利益

  如何定位诉讼时效利益的法律价值,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由于在实定法规范中,不可能对各项法定利益的比重直接给出量化指标,所以我们只能根据规范对该项利益的保护方式进行测度。其中,规范的法律属性是一项重要的考察因子。一般而言,从利益体现上看,强制规范的强制性源于国家或社会利益,而任意性规范则主要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通过对相关规范法律属性的辨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探查出规范对象所关涉利益的基本内容,从而为裁判时进行利益权衡提供适当参考。

  就本质属性而言,纯粹的强制性规范与纯粹的任意性规范都较少,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一项法律关系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关涉到个人自由、公共利益等,只是更加侧重何者不同而已。诉讼时效规范亦是如此。在我国现行法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范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其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本条规定中,诉讼时效是否生效在于当事人是否提起抗辩,否则法官虽明知也不能予以释明,更不可直接援用。可见,在此处,诉讼时效规范成为一种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任意性规范,从而反映出其关涉公共利益的程度较弱。但《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般而言,若非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拥有自由处分权,当然可以预先放弃或者通过双方合意予以约定,而本条规定对此加以禁止,是因诉讼时效制度也关涉案件审理中的司法资源损耗以及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综上可见,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规范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性规范,体现的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相互利益关系,但是也在某些方面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联。

  二、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关涉利益

  对于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我国,通说认为,银行与客户基于存款合同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也必须认识到,不同于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金融机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公私交融、内容丰富,被认为是“一种集民商法与经济法思想为一体的综合法律关系”。而在经济法的视野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之考量。在储蓄存款的时效规范上,也体现了这种理念。《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的解释,之所以将存款本金及利息排除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外,“是因为前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这也标示出银行与一般商主体存在不同之处:它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说明了储蓄存款合同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对其作出处理时,还必须适当参酌社会公共利益以作判定。

  三、法律价值与关涉利益综合权衡下的司法裁判

  在银行抵销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银行与客户各自的合法权益与法律责任乃至社会责任都是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诉讼时效经过后,还需兼顾客户的时效利益。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典型形式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诉讼时效规范相互叠加,即银行基于自然债权对债务人在本行的存款行使了抵销权,进行划扣,由于两者的基本属性都体现为意思自治,因此,作为一种适当的自力救济方式,应当判定为合法有效。

  但是,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涉及储蓄存款合同与诉讼时效规范的案件都可如此评判,如果银行的行为超出这种典型情形,为实现债权实施了其他重大的法律行为或者涉及了其他重要的法律关系,那么,就应当重新权衡其中的法律价值与利益关系。例如,由于自然债权可以转让,如果多家银行达成合作协议,相互之间转让债权进行扣划,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债务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作为重要金融中心所担负的货币信用中介、货币支付中介等职能作用,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依靠这种广泛覆盖的协同网络,对于银行而言,诉讼时效规范督促权利者及时行权的制度目的将被严重虚化,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就必须加强规制力度,必要时甚至予以禁止。当然,具体个案中的情形千差万别,不可能一一列举,这就需要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案情细节,精准考量、综合权衡,以作出合乎立法本意、有利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行自然债权抵销权案件中的裁判思路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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