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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颖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0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0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然,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成都颖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都江堰市凤凰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华铝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颖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博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英华铝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判决关于都江堰市公安局所作《询问笔录》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错误。1.《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产物,其制作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明力。2.《询问笔录》在内容上存在伪造。3.《询问笔录》不能体现英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的真实意思表示。4.《询问笔录》不属于英华铝业公司的自认。二、再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情形。1.《询问笔录》的询问人未出庭作证,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2.再审法院未同意司法鉴定申请,剥夺了英华铝业公司的举证权。三、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颖博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英华铝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再审判决关于都江堰市公安局所作的《询问笔录》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并无错误。1.颖博公司在2007年就本案所涉债务向都江堰市公安局报案并主张债权,在都江堰市公安局侦办都江堰市凤凰发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赖清培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再次涉及到本案的债权,都江堰市公安局为了查清事实于2009年6月16日就该笔债权情况询问英华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丘和,《询问笔录》的形成在程序上并不违法,再审判决将《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2.从《询问笔录》中丘和“变卖公司资产,如现有土地、办公资产来偿还”的表述及全文的意思看,英华铝业公司同意偿还颖博公司债务的意思清楚明了,不管《询问笔录》中“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是否系询问人员事后添加,均不影响本案的认定。3.都江堰市公安局询问英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的地点在成都市罗马广场内,询问时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询问笔录》系经丘和本人签字确认,英华铝业公司主张不是丘和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丘和作为英华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询问笔录》签字的行为代表英华铝业公司,相应的后果应当由英华铝业公司承担。

二、英华铝业公司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询问笔录》系都江堰市公安局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法询问形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询问笔录》原件,并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英华铝业公司除对“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文字认为系事后添加外,对其他部分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在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已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要求《询问笔录》的询问人和记录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如前所述,无论《询问笔录》中“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是否系询问人员事后添加,《询问笔录》其他部分文字已清楚表明英华铝业公司同意偿还颖博公司债务的意思,再就“变卖都江堰英华铝业的资产”文字是否系事后添加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同意英华铝业公司司法鉴定申请,并不实质影响英华铝业公司权利。

三、英华铝业公司关于颖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根据本案事实,颖博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履行了代英华铝业公司还款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英华铝业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虽颖博公司因未在2004年9月30日前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但英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在都江堰市公安局的询问中,承诺以变卖英华铝业公司的资产来偿还颖博公司的债务,是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该笔债务重新作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6月16日开始重新计算。因此,颖博公司于20l0年4月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英华铝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