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26号 高玉梅: 你因诉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监字第22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主张被申请人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的《宣武区国土管理局信访答复意见》,未涉及到你在申请书中提及的房屋,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充分。上述答复意见指出对你申请事项不再作出处理,是基于被申请人已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过宣房地裁字(2002)第03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该裁决被法院认定合法,且信访答复类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