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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林祥、滨州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抗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滨州泰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林祥。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滨州泰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林祥。

原审被告:滨州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建峰,董事长。

申诉人滨州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张林祥、滨州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