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秦皇岛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星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星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立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秦皇岛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