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汉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健。 上诉人江苏帝豪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非合作合同关系,实际为挂靠合同关系。挂靠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为被挂靠单位即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表明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福州路XXX号,该处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