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莫宝鸿。 委托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委托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鸣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高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巧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高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登茂。 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