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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特兰家具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贵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争合同的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特兰家具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贵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争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行为地为管辖地;即使本案讼争合同性质系定作合同,也因以双方约定的木制品固装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木制品定作合同》内容分析,该合同约定系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加工定作固装木制品,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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