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辉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静。 委托代理人李斌,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鑫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辉元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民四(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鑫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以及上诉人朱辉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民四(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建颖 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 代理审判员 范 一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