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婷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德兴。 上诉人杨婷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婷婷称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婷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杨婷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余 艺 代理审判员 邬海蓉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幸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