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悦木服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悦木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大厦*楼*座,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辅料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解决不成,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同时注明上诉人的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大厦*楼*座,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以上诉人注册在其辖区内,从而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8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