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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夙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罡制衣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碧麟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戴夙春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夙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罡制衣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碧麟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戴夙春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黄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证据材料表明,原审被告之一上海碧麟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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