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弘。 委托代理人姜佳志,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方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洪福。 委托代理人和晓科。 再审申请人马弘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方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储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