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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ALVATORERUGGERI。 委托代理人梅伯澄,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光华。 委托代理人何国平,上海新望
(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ALVATORERUGGERI。
  委托代理人梅伯澄,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光华。
  委托代理人何国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锐,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的交付义务除了交付合格的产品外,还应当交付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合格证书及证明材料,但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没有交付上述证书及证明材料,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驳回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则辩称,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向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定作阀门,只是出现了某种情况而导致不要定做的阀门,故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给产品的交付制造障碍,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而且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也向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交付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即使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在交付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也是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与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签订阀门定做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定做,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产品,支付货款。现在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拒绝接受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制作的产品,没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所称的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书一节,现在双方争议不一,即使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成立,也是上海莱威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意阀(苏州)阀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储 姝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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