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翠。 上诉人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即购销合同的交货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还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谢春路XXX号。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谢春路XXX号所属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