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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 原审被告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 上诉人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上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
  原审被告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
  上诉人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为方便参与诉讼,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由多个被告的,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由多个被告,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为宝山区双城路,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天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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