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 原审被告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 上诉人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为方便参与诉讼,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由多个被告的,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由多个被告,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为宝山区双城路,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