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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褚亚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力辉门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褚亚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只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决。第二份是补充合同,并不是对主合同的变更,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防火卷帘隔断承包(补充)合同》,两份合同针对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标的物,故应当认定两个合同中如存在对同一事项约定不同的,后一约定变更了前一约定。补充合同中约定了提交上海有关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移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天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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