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雪纤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美。 上诉人上海雪纤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注册地在崇明县,不在黄浦区。同时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应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所诉用人单位在上海市南京西路XXX-XXX号XXX楼XXX区办公,该地可以作为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