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30号 申请人凌XX,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室。 被申请人陈XX,女,193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室。 诉讼代理人凌XX(系被申请人陈XX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室。 申请人凌XX要求宣告陈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凌XX、被申请人陈XX的诉讼代理人凌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XX,女,193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室。申请人凌XX系被申请人陈XX的儿子。被申请人陈XX患高血压多年,2005年突发中风,生活不能自理,丧失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3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X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认定,陈XX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存在明显认知障碍,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完整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应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孙 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