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勤,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健,男,汉族,1997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刘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如棠。 委托代理人王伟平。 再审申请人刘勤、董健因与被申请人王如棠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勤、董健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勤、董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勤、董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加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