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金甲。 被申请人金乙。 申请人金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金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甲以被申请人金乙于1996年12月24日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金乙死亡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金乙,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金甲父亲,金乙原妻子李红霞与金乙于2004年6月7日经本院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金乙于1996年12月24日离家,李红霞曾于2006年10月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报案,金乙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29日发出寻找金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乙于1996年12月24日起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该事实有申请人金甲的陈述、报失踪信息、户籍资料、(2004)长民一(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金乙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金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寅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