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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9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9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971号 原告计某。 被告王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计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971号
  原告计某。
  被告王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计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一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褚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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