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19号 原告叶凤华。 委托代理人陈诗颖,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曙光,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从松。 委托代理人蔡豪豪。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游春迁。 委托代理人张小霞,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凤华诉被告上海剑德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叶凤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5.50元,由原告叶凤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学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姗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