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方宏。 委托代理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效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宏诉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宏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宏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朱筱菁 审 判 员 孟 崭 审 判 员 张雯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