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邵彦玲。 委托代理人倪炯。 被告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一峰。 被告陶伟岗。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万忠明。 原告邵彦玲诉被告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陶伟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62.70元。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邵彦玲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彦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慧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蕉 |